【 2008年07月25日 10:59 】
十二:外幣債券回購業務
客戶: XX公司
質押債券名稱: 美國30年期國債(票面利率5.375%,到期日2031年2月15日)
債券面值: 美元850萬元
債券回購期限: 自2003年 2月10日至2003年3月10日
債券回購起息日:2003年2月10日我行付給客戶USD9,468,636.21
債券回購到期日:2003年3月10日客戶付給我行USD9,251,416.97。
回購利率: 1.55%
債券回購業務是以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
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裡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願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客戶在持有外幣債券后,若臨時需要資金,可敘做該業務。回購交易期間債券的票息收益仍然屬於客戶。這樣,一方面可以可以享受持有國債的收益,另一方面,
也滿足了客戶的短期資金需求。若回購交易已到期,而客戶仍需繼續佔用資金,則可以繼續回購。在回購交易到期,客戶需要償還資金,而債券隨即歸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