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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
借記卡使用須知

  第一條 說明


  1、本規定中“民生銀聯借記卡”,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發行的,符合中國銀聯的發卡標準,卡內設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可以在中國銀聯和本行的受理網絡進行交易的借記卡。
  2、民生銀聯借記卡根據卡介質的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和芯片+磁條復合卡,后兩者統稱為“民生銀聯金融IC卡”。


  第二條 申領和激活


  1、民生銀聯借記卡申領人同意,本行有權根據申領人的資料及本行業務規定,單方審批決定是否同意申領人的民生銀聯借記卡申領。
  2、民生銀聯借記卡申領人承諾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合法;承諾配合本行向任何有關方面了解其財產、資信及其它有關情況;知悉並同意無論是否核準發卡及民生銀聯借記卡是否終止使用,本行不退還有關申請資料。
  3、申請民生銀聯借記卡獲得本行批準后,本行將通過現場發卡、通知申領人到指定的營業網點領卡或將借記卡郵寄至申領人指定地址等方式派發借記卡。領卡通知或卡片郵寄發出后45日內(含)申領人未領取卡片,本行可視同申領人放棄該項權利並同意本行銷毀卡片。
  4、民生銀聯借記卡申領人現場申請借記卡,且當場設置銀行卡密碼或通過密碼封等方式獲取銀行卡初始密碼的,借記卡在發卡的同時激活,持卡人可立即使用。否則,申領人應在領取借記卡后,由本人通過本行營業櫃臺等渠道辦理激活后方可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激活后,申領人成為持卡人。
  5、為方便商戶核對,降低冒用風險,持卡人收到民生銀聯借記卡后須立即在卡背面簽名條上簽名。否則,該借記卡交易單據上的任何簽名視同持卡人本人所簽。
  6、手機短信是本行進行風險提示的重要渠道。持卡人有義務在申請表中準確填寫本人的手機號碼,在手機號碼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本行,並在離境時采取必要手段保證手機短信的正常接收。


  第三條 賬戶管理


  1、持卡人確認其持有的民生銀聯借記卡內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持卡人承諾遵守《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製度辦理所有支付結算業務,及時與本行核對賬務。
  3、電子現金賬戶是民生銀聯金融IC卡特有的小額支付賬戶,幣種為人民幣,不計付利息、不記名、不掛失、不止付、不設密碼。
  4、電子現金賬戶設立於卡面上印有“QuickPass”標識的民生銀聯金融IC卡的芯片內,是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性質的民生銀聯金融IC卡的卡內子賬戶。
  5、持卡人撤銷電子現金賬戶時,對脫機交易(脫機交易指交易時資金賬務變化僅記入芯片、不記入本行賬戶系統的交易)未清算的款項仍負償付責任,造成損失的,持卡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6、持卡人撤銷結算賬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7、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上述賬戶的資金安全,依法為持卡人的銀行結算賬戶的信息保密,及時、準確地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四條 使用


  1、持卡人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時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各項規定。
  2、民生銀聯借記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轉讓他人。否則,由此產生自身損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他人損失的,持卡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民生銀聯借記卡須在有效期內使用。持卡人須在民生銀聯借記卡項下結算賬戶中存入足額款項后方可進行消費、提現等交易。本行另有說明的除外。
  4、持卡人可按特約商戶要求通過刷卡、讀卡(包括但不限於接觸式讀卡、非接觸式讀卡)或其他方式(如網上交易等)購買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在指定的自助銀行和營業網點進行本行認可的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為控製交易風險有權拒絕交易請求、或自行設定、變更允許持卡人在一定時間內進行特定交易的次數限製和/或金額限製。持卡人在刷卡取現或消費時,不要讓卡片離開自己的控製范圍。
  5、芯片+磁條的復合式民生銀聯金融IC卡使用時,需首先讀取芯片信息,若芯片損壞或芯片讀卡器不能正常工作時,可讀取磁條信息,以磁條信息使用時,無法使用電子現金賬戶。如未按照前述要求使用並造成持卡人損失的,持卡人同意本行不對讀卡方式承擔責任,且承諾不以讀卡方式不同而提出異議。
  6、電子現金賬戶在卡片激活后自動開通,賬戶內最高資金餘額不得超過有關監管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及持卡人設定的最高限額。
  7、電子現金賬戶具有查詢、充值、圈提和脫機交易功能,不具有其他支付結算功能。充值指向電子現金賬戶存入資金,持卡人應在最高限額內完成充值;圈提指將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出至其他的銀行結算賬戶;脫機交易是指交易時資金賬務變化僅記入芯片、不記入本行賬戶系統的交易。
  8、電子現金賬戶中的餘額以芯片中的記錄為準,如芯片損壞無法讀取,則餘額以30天后脫機交易流水清算后的結果為準。
  9、持卡人通過信函、電話、傳真、互聯網或其它方式(包括用卡機具)給予特約商戶的、為獲得貨品或服務並通過民生銀聯借記卡賬戶進行支付的要求為有效的民生銀聯借記卡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從民生銀聯借記卡結算賬戶或電子現金賬戶中支付上述交易款項,並承諾不以未簽署交易單據為由提出異議。
  10、如果持卡人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本行將按照特約商戶請求按期從持卡人賬戶中支出有關款項。持卡人如慾變更或停止此類付款,需自行聯系特約商戶解決,本行不能強行停止付款。
  11、本行不對持卡人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數量負責。如果出現此類爭議,持卡人需自行聯系特約商戶解決。
  12、民生銀聯借記卡可在有中國銀聯受理標識或本行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營業網點或自助銀行裡使用,電子現金賬戶用於脫機交易時,需在貼有“QuickPass”標識的本行或銀聯POS機上進行。如果直接或間接因為任何設備故障、通訊失靈、卡片損壞、戰爭災難、不可抗力、或任何本行無法控製或本行的服務機構或代理人無法控製的原因,導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規定項下的其它義務,持卡人承諾不對本行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13、對於卡內人民幣結算賬戶及其他賬戶餘額低於本行規定金額且一年以內(含)未發生交易(結息除外)的民生銀聯借記卡,本行有權將其列入“久懸未取戶”進行管理。需要使用時,持卡人可致電本行客戶服務中心或直接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激活手續。在列入“久懸未取戶”期間,其賬戶內的存款及計付利息不受影響。
  14、應存入電子現金賬戶的資金因未寫卡而無法存入時,本行有權將該資金存入“補登賬戶”,該賬戶為臨時賬戶,不計利息,在持卡人完成電子現金賬戶寫入后,相應資金自該賬戶存入電子現金賬戶。
  15、持卡人應該妥善保管好民生銀聯借記卡卡片、卡號、密碼、卡片有效期、CVN2、指定電話和電話號碼、本行發送的驗證碼短信等相關資料、物品和信息,泄露或遺失以上資料、物品和信息,將可能導致銀行卡資金損失,該風險及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五條 密碼及芯片驗證


  1、持卡人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進行交易或辦理業務時可能需要使用查詢密碼和/或交易密碼,密碼的設置、使用范圍和方法以本行有關業務說明為準。
  2、持卡人同意,電子現金賬戶使用時視同使用現金,本行無需驗證查詢密碼、交易密碼及持卡人身份,通過芯片驗證后即可完成電子現金賬戶的使用。
  3、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密碼,凡密碼通過驗證的交易,不論交易單據是否有持卡人簽名,持卡人同意均視為其本人所為。
  4、如遇密碼遺忘,持卡人可以到本行任一網點進行交易密碼或查詢密碼的重置,以重新設定密碼。密碼重置必須由持卡人本人辦理,並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5、持卡人在同一日內(以本行系統時間為準),通過相同或不同渠道連續三次提交錯誤的交易密碼,民生銀聯借記卡的交易密碼將被鎖定,持卡人辦理交易密碼解鎖或交易密碼重置后方可繼續正常使用交易密碼。持卡人在同一日內(以本行系統時間為準),通過相同或不同渠道連續五次提交錯誤的查詢密碼,民生銀聯借記卡的查詢密碼將被鎖定,持卡人辦理查詢密碼重置后方可繼續正常使用查詢密碼。


  第六條 賬戶記錄和爭議處理


  1、按行業慣例,本行根據民生銀聯借記卡交易的電子信息記錄持卡人的民生銀聯借記卡結算賬戶或電子現金賬戶,不承擔事先審核持卡人簽名的責任。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交易的有效憑證。
  2、民生銀聯借記卡不寄送紙質對賬單,持卡人可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銀行或營業網點核對交易記錄。如有賬務更正要求,持卡人須在有關交易的電子信息記錄之日起60日內致電客戶服務中心提出。超過60日的,本行可視為持卡人無賬務更正要求,並確認本人賬務的所有交易。本行對持卡人在交易后60日內的改正要求於30日內予以答復。
  3、處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時,本行有權通知持卡人提供卡片原件、卡片正反面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交易情況說明、更正原因說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發出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含通知日)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視同持卡人放棄要求。
  4、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導致交易記錄出現漏記或誤記,持卡人同意本行進行更正並承諾按更正后的交易記錄承擔付款責任。


  第七條 利息和費用


  1、民生銀聯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幣種、同期限、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和本行有關規定計付利息,由本行依法代扣繳利息稅。電子現金賬戶不計息。
  2、本行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公布的,本行依法自行製定的,或與申領人或持卡人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對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或銷戶等操作進行收費。持卡人須按本行的要求履行交費義務,否則,本行有權直接從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中扣收。持卡人未支付有關費用,本行有權終止提供相應服務。
  3、對境內外取現、調單和本行提供的其它服務,持卡人承諾按照本行當時公布的費率繳納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以本行網站或營業網點的公告為準。
  4、本行可變更本規定項下的利息或費用的種類、金額、費率、計算方法,以本行網站或營業網點公告為準。如不接受上述變更,持卡人須在變更生效前申請銷戶。變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繼續保留或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視同對變更的無條件接受。


  第八條 掛失、止付和換卡


  1、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民生銀聯借記卡,防止民生銀聯借記卡被遺失、盜竊或偽造。
  2、發現民生銀聯借記卡遺失或被盜后,持卡人須立即致電本行客戶服務中心或直接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掛失。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掛失時,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時,須同時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電子現金賬戶不可掛失,由於卡片遺失而產生的電子現金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3、持卡人掛失后,如需解除,須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解掛手續。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應向本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到新卡並成功激活后,其民生銀聯借記卡(包括卡內賬戶功能)方可重新啟用。
  4、主卡、附屬卡中的一方掛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主卡、附屬卡均已遺失,應分別進行掛失。
  5、民生銀聯借記卡掛失生效期間以內發生的交易(除電子現金賬戶發生的交易、約定的扣款、還款等交易外),無需持卡人承擔。生效期間以外發生的民生銀聯借記卡交易,不論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簽名,由持卡人承擔。掛失生效、失效時間以本行系統記錄為準。交易發生時間以本行系統記錄的交易時間為準。
  6、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懷疑民生銀聯借記卡被遺失、盜竊或偽造后,有權不通知持卡人立即進行止付處理。
  7、因卡片掛失、到期、損毀等情況換領新卡的,持卡人在本規定項下的責任和義務不因換卡發生變化。
  8、對於已經停止發行的卡種,持卡人申請換卡時,本行有權為其換發其他卡種。


  第九條 附屬卡


  1、本行將根據主卡持卡人的申請為其指定人員發放附屬卡或注銷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承諾對主卡和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全部交易和債務負清償責任。
  2、主卡持卡人須承擔告知義務,並確保附屬卡申領人申領時已知悉並自願遵守本規定。
  3、附屬卡可在主卡持卡人授權的限額內進行交易。
  4、本行有權向主卡持卡人披露其附屬卡的各種使用信息。
  5、附屬卡可單獨申請銷卡,但主卡申請銷卡時,附屬卡必須同時辦理銷卡。


  第十條 有效期


  民生銀聯借記卡設定有效期,有效期限以卡片上明示期限為準,如果卡片到期需要繼續使用,持卡人應辦理更換新卡手續。


  第十一條 增值服務


  1、本行向民生銀聯借記卡持卡人提供的機場貴賓服務等增值服務受本行有關公告、通知、說明、指南的約束。
  2、民生銀聯借記卡具備銀聯無卡自助消費、有卡自助消費、無卡訂購、無卡代收、無卡代付、跨行現金及跨行轉賬等增值服務功能。民生銀聯借記卡默認開通電話銀行服務、銀聯業務有卡自助消費、無卡代付、跨行現金等業務,其他服務默認關閉狀態,持卡人可通過本行櫃臺等渠道申請開通。
  3、持卡人理解並接受有關公告、通知、說明、指南的所有條款后方可使用增值服務。使用增值服務后,持卡人承諾按照有關公告、通知、說明、指南履行付款或其它義務。
  4、本行可對有關增值服務條款進行變更或酌情取消某種增值服務,以本行網站或營業網點的公告為準。持卡人在變更生效后繼續使用有關增值服務視同對變更的無條件接受。


  第十二條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1、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為業務或管理需要可收集、處理、傳遞及應用申領人或持卡人的個人資料。本行對於申領人或持卡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包括申請表等)將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司法/行政機關、徵信機構、本行股票/債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適當披露的情形除外)。
  2、持卡人的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須立即通知本行。否則,因上述變更導致本行無法及時聯系持卡人而產生的任何風險或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三條 規定的變更


  1、本行可對本規定進行變更,以本行網站或營業網點的公告為準。
  2、如不接受本行對本規定的變更,持卡人須在變更生效前申請銷戶。
  3、變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繼續保留或使用民生銀聯借記卡,視同對變更的無條件接受。


  第十四條 其它


  1、本行關於持卡人、民生銀聯借記卡、民生銀聯借記卡賬戶、民生銀聯借記卡交易的所有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原件、復印件、電子記錄或縮微膠卷儲存的信息)均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持卡人認可其有效性。
  2、持卡人同意本行對其和本行之間的電話進行錄音或記錄,並且同意將此電話錄音或記錄用於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目的,包括在針對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訴訟中被用作證據。
  3、持卡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規定使用相應銀行卡,如持卡人存在洗錢、出賣銀行卡等行為時,本行有權依法對持卡人采取限製、終止相應服務等措施,持卡人不得提出任何抗辯。
  4、本行未行使、延遲行使或部分行使本規定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是對有關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本行可以在本行認為適當的時候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
  5、在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允許范圍內,本行可轉讓本行在本規定或任何民生銀聯借記卡賬戶項下的權利給任何第三方。
  6、本規定項下的每一條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規定項下某項條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現失效、違法或不可執行等情況,其它條款或該條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7、規定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銀行卡組織的規則辦理。
  9、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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