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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貨物質量糾紛看國際貿易風險

業務背景

    申請人:Z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受益人:EAST METALS AG,RUSSIA

    通知行及交單行:BBRUCHGT ( ING BELGIUM, BRUSSELS, GENEVA BRANCH)

    金額:USD2520000.00

    付款期限:即期

    進口產品:俄羅斯動力煤

 

業務過程

    Z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為我行授信客戶,與我行有多年的合作關系。2012年9月6日,申請人在我行申請佔用授信額度開立信用證USD2520000.00進口俄羅斯動力煤,信用證允許10%的溢短裝,100%的發票金額一次性支付,要求提供起運港SGS的檢驗證明,信用證經BRRUCHG ( ING BELGIUM, BRUSSELS, GENEVA BRANCH)通知。

   

    10月10日,我行收到通知行寄送的單據,單據金額USD 2639700.00,支取金額為100%的發票金額,提單顯示裝船日9月24日,經來單崗審核確認“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當天通知經辦機構取單。

 

    10月11日,申請人的業務人員電話通知我行拒付,拒付理由為“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 經進一步了解,我們得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系申請人代理某電廠進口的動力煤。貨物到港后,電廠驗貨時發現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相差甚遠,拒絕向申請人支付貨款。目前,雙方已經抽取貨物樣本送檢,現正在等待檢測結果,與此同時,申請人為避免為下游企業墊款,以及向出口商爭取降價的談判空間,希望通過拒付的方式拖延付款。

 

    為了保障客戶權益,同時出於謹慎考慮,我分部指派三位資深單證人員重新審核單據,確認單據表面不存在實質性不符點,再一次確認此筆單據“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然而,此時,申請人仍然堅持以非實質不符點拒付,以此迫使受益人降價銷售。距離5個工作日的付款已迫在眉睫,分部遂將此事向總部單證管理中心進行了匯報,總部明確表示交單行ING銀行的國際影響力較大,我行不能僅僅為了維護客戶的利益而不顧及我行的國際聲譽貿然選擇無正當理由拒付。

 

    為此,我分部從國際慣例和授信風險兩個角度向申請人施壓,敦促其盡快備妥資金對外付款。幾經博弈,申請人最終決定放棄拒付轉而證外解決貿易糾紛,並於10月17日對外付款。

 

分析思考

    回顧案例經過,透過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單據,能夠發現該筆信用證開立的前前后后均存在諸多風險點:

   

    首先,大宗物資進口不遵循行業操作習慣的風險。

    大宗貨物進口,行業操作習慣是先支付臨時發票金額的90%,給予10%的價格調整空間,待貨物到港檢驗后,依據檢驗結果調價后再予以支付尾款。本筆信用證業務據申請人稱受益人談判地位較強勢,合同簽訂即只能采用一次性支付100%發票金額的付款方式,不給申請人留有價格調整的空間。

 

    其次,第三方檢驗機構能否客觀、公證地出具檢驗報告令人質疑。

    信用證規定提交起運港的SGS檢驗證明,SGS的檢驗證明顯示的檢驗結果與信用證規定相符,但卻與到港貨物質量檢驗差異較大,令人不得不懷疑起運港SGS檢驗的公證性。在以往的業務處理中,我們也曾遇到過出口方買通當地SGS檢驗機構為其出具與實際不符的檢驗報告的情況。

 

    再次,信用證條款與交易的實際情況不匹配的操作風險。

    本案中,信用證規定起運港為俄羅斯NAKHODKA 港,卸貨港為江陰港,交單期為21天。實際情況是,從起運港俄羅斯NAKHODKA 港口到卸貨港江陰港之間只需短短5天的航程,單據卻規定了21天的交單期,存在貨到單未到的情況,易造成因提貨不及時導致貨物滯港的或有風險。

 

    最后,內外貿合同中付款條件不匹配導致的款項支付風險。

    本案中,申請人明為代理,實為中間商,其與最終買方簽訂的不是代理合同,而是貨物買賣合同,且申請人與外商簽訂的外貿合同與內貿合同中的付款條件及付款期限不對稱,對外付款與回籠資金之間存在時間敞口。根據國際慣例“銀行管單不管貨”及“貨物質量不屬欺詐范疇”的規定,如果最終買方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棄貨,申請人必然會遭受巨額損失。

 

案例啟示

    國際貿易大宗物資的交易,賣方都比較強勢,往往會迫使買方接受一些對自己不利條款和條件,如果出現諸如與行業操作習慣不符等情況,賣方應提高警惕。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佔比較大,應嚴謹地設定信用證條款使其更好地服務於貿易活動。也許買方在交易中不佔主動,但亦可從條款邏輯的合理性和關鍵條款細化等方面降低潛在的風險。

 

    本案例是對信用證結算原理的最好詮釋,銀行僅處理單據,“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即構成銀行付款責任。在實物操作中,銀行應堅持原則,盡量避免卷入貿易糾紛,維護本行的國際形象與聲譽。

 

專家點評(李永宏   ICC CHINA信用證專家,中國民生銀行首席信用證專家

    作為銀行審單人員, 我們處理信用證業務必須堅持一個基本原則:單證一致必須付款,沒有非實質性不符點不要對外拒付。只有這樣,我們才不至於卷入買賣雙方的貿易糾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維持銀行的信譽,保證銀行的利益。相反,如果我們一味從保護客戶利益出發,對外無理拒付,最后的結果往往是既損害了銀行的形象,也無法達到維護客戶利益的目的,最終反而給銀企關系造成更大的破壞。對這一點,我們的單證經理和客戶經理都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當然,單證一致下開證行的付款也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欺詐例外”。但欺詐例外也並非依據客戶的一面之詞,必須以法院簽發的“止付令”為準。也就是說,銀行只有收到了法院的“止付令”,才有可能在單證一致的情況下中止對外付款,否則,銀行對外拒付是“沒有任何借口”的。

 

    本案例作者對風險點的分析比較到位,大宗商品貿易項下進口方為避免因價格波動和貨物質量差異帶來的風險,采用目的港驗貨和設定部分尾款結算往往是比較好的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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