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繳存備用金。以銀行保函形式繳存的,由指定銀行出具受益人為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不可撤銷保函。
適用對象:
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收到中標文件或簽署商務合同,需要繳存備用金,且有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形式需求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
產品用途及特點: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可以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