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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類
分離交易貸款

  在遵循現行法規與監管指引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是提高中間業務收入佔比的重要手段。憑借資金、網絡、客戶與人才優勢,商業銀行在投行業 務領域大有可為。尤其是借助資金優勢,商業銀行自行或聯合其他商業投資機構向目標客戶提供兼具債性與股性特徵的融資服務,是提高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或綜 合收益的重要途徑。


  分離交易貸款是指我行在向目標客戶提供傳統授信業務的基礎上,額外獲得一定的選擇權。該選擇權系指我行指定的符合約定要求的行權方享有按約定行權條款(約 定行權期間、價格、份額)認購目標客戶股權或目標客戶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權利,具體可細分為“可轉換權”(針對目標客戶股權)和“可交換權”(針對目標客 戶持有其他公司股權);在我行書面同意指定行權方行權的前提下,被指定的行權方有權選擇是否行權。


  我行提供分離交易貸款,除擁有傳統的貸款權益外(包括但不限於按期收取貸款本息),通過約定的形式將貸款債權與股權等其他投融資方式相結合(或轉化),還 可分享目標客戶或其持股的公司的股權溢價收益(即資本利得),進而達到與可轉換貸款或可交換貸款殊途同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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